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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是什么?新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9月23日 来源: 温州知名律师   http://www.fzxsbhlaw.cn/

  林上乾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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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在西方运用的十分广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随着我国刑诉法的不断修订完善,传闻证据规则也被逐渐引进,取得了不错的效果。那么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是什么为何设立传闻证据规则下面由简单做个介绍。

一、传闻证据包括哪些

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其有如下要求:

1、转述他人见闻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

2、证人的书面陈述原则上也应排除

3、证人只能就自己亲身耳闻目睹的情况作证

三、设立传闻证据规则是什么呢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人就不用出庭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对他进行反询问,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是否诚实都得不到审查,而这些都是构成证言可靠性的基本元素。

综上所述,传闻证据包括言词传闻证据和书面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是证人的书面陈述、转述他人见闻的陈述都应该排除,证人只能就实际看到听到的做出陈述。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证人证言都很大的主观性,必须要接受法庭的检验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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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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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与案件有关联的、可以说明案件情况的事实。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了,证据的取得应是合法的。证据有多种表现形式、证人证言、照片、影像资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那新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将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我国原有的法律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为七种,但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可分为以下八个种类:

一、物证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二、书证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与物证的主要区别:

1、书证是借助于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反映的内容比较明确、清楚,能够反映人的思想;物证必须借助人的思维或仪器鉴定才能揭示与案件的关系。

特点:

1、具有直接证明性;

2、具有稳定性;

3、具有物理性;

4、具有思想性。

三、证人证言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特点:

A、 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 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 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证人资格

A、 了解案情;

B、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 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四、 被害人陈述

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六、 鉴定意见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特点:

A、 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B、 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 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八、 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以上就是为您提供的新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具体内容。因为社会发展和案件审理的需要,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辩论、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证据种类。我们也注意到,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将原有的鉴定结论更改为了鉴定意见,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差别,但意义完全不同,它表明了在办案过程中,要求执法人员不能迷信鉴定的结论,还应对鉴定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才可将其作为审理的依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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