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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的哲学思考 如何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

添加时间:2022年9月8日 来源: 温州知名律师   http://www.fzxsbhlaw.cn/

林上乾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的哲学思考

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但当前的职务犯罪问题,严重阻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一、职务犯罪--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国家的这一阶级本质,决定了占统治地位



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但当前的职务犯罪问题,严重阻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一、职务犯罪--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 国家的这一阶级本质,决定了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要采取一切手段,压迫被统治阶级,防止被统治阶级的颠覆。另一方面,国家还具有社会性,统治阶级也必然要想尽一切办法,去管理整个社会,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壮大国家的经济基础,从而巩固国家政权的上层建筑。在每一个国家,无论是阶级统治,还是社会管理,如何治国都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在五千年中,经历了多次的朝代更迭和兴衰交替。中国历史上各政权的兴衰问题,归根到底是治国的问题。治国的手段,不外人治和法治。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逐渐取代人治,成为科学的治国手段。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选择了法治之路。


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其后,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党的十五大上,党和国家的第三代领导核心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的方略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改革开放二十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中国正朝着建成法治国家的方向大踏步前进。在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中,随着法制的健全,原先隐藏在人治体制下的一些问题开始浮现出来,其中,职务犯罪是实行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职务犯罪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阻碍因素。面对日益严重的职务犯罪问题,立法、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对如何进一步认识职务犯罪,如何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展蔓延进行了深深的思考。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对于职务犯罪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在非国有单位从事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职务活动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放弃职责或者进行其他渎职活动,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不过,在当前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较之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是我们遏制的主要对象,我们所研究的职务犯罪,主要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类,具有犯罪的所有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性。职务犯罪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独有特征:主体单一性特征。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具有某种与公共利益相关职务的人。行为的职务关联性特征。犯罪行为与其犯罪主体的职务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实施职务犯罪,必须是利用了与其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客体特殊性特征。职务犯罪侵犯的共同客体是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区别之处,也是职务犯罪对国家政权和社会公众具有特别重大危害的主要表现。从职务犯罪的以上三个独有特征,我们看出,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某种职务的人,后者则是一般主体,行为人有无职务不影响犯罪构成。客观行为不同。前者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后者仅通过自然行为进行犯罪活动,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和社会公众利益双重特殊客体,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客体。







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但当前的职务犯罪问题,严重阻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一、职务犯罪--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国家的这一阶级本质,决定了占统治地位




当前职务犯罪的表现、严重性及其危害当前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一是以权谋私,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商业受贿"、挪用资金等;二是渎职,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三是"侵权",包括刑讯逼供、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搜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等,其中以以权谋私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也是当前最具危害性、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一类职务犯罪行为。当前职务犯罪问题相当突出,表现为:


案发数量不断上升。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由于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环境,我国的职务犯罪率处于较低水平。改革开放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职务犯罪案发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字,1988年至1992年5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23378件 ,1993年至1997年之间,职务犯罪立案数上至387352件 ,比上一个五年增长70%。1997年后,由于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划分进行了调整,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如公司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本身的立案数有下降的现象,但职务犯罪的案发总数仍然呈增长趋势。


犯罪严重程度加剧。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犯罪金额快速上升,大案、特大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在经济发达地区,大案、特大案件甚至占案件的大多数,在个别相对贫穷地区,大案、特大案件也时有发生。


职务犯罪领域从普通部门向行政执法、司法等重要部门扩展。20世纪80年代,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经济部门,如金融机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90年代以后,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务犯罪现象明显增多。从犯罪主体的职务级别看,高级干部职务犯罪增多,1999年,发生了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等一系列高职人员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由于职务犯罪中占主要比例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这些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其中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是明显的,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也十分惊人。有资料显示,由于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1992年至1995年间,每年金额逾千亿元 。


群体犯罪现象明显。与改革开放初期职务犯罪以单人犯罪为主相比,当前职务犯罪向群体化发展。一些地方,出现了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犯罪的现象,串案、窝案增多,有的部门,如海关、国土等,贪污受贿人员形成了有严密分工的"一条龙"犯罪集团。这种群体犯罪,较之单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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