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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添加时间:2023年4月28日 来源: 温州知名律师   http://www.fzxsbhlaw.cn/

  (2022)浙 0702 民初 7792 号

  原告周某某,男,197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XX街道XX路 XX 弄 X 号南幢 XX单元 XXX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锐奇,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娟,女,19XX 年 XX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街道XXX 3 幢 X 单元 XXX 室。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 10 月 1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周某娟向原告清偿转让款 70000 元;餐券费 16600 元;会员(卡)费 65143 元,共计人民币 151743 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周某娟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 12 月 11 日原、被告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由甲方周某某将“浙江新名记餐饮有限公司”(坐落在金华市婺城区下官桥路90 号至 96 号)转让给乙方周某娟,原、被告约定如下:1、转让内

  容:证件及部分餐饮用品及设施(包含房租费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止,会员卡余额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支付甲方价值 16600 元餐 券。2、转让金额 33 万元(包含 5 万元的租房押金)。3、付款方式:双方签字后一次性付清。4、其它:转让后新名记餐饮有限公司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转让签字前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周某娟支付原告周某某股权转让款 7 万元,款自2022 年 11 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 5000 元,于 2023 年 10 月底付清。

  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应加付自 2022 年 10 月 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 7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计算,已付部分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原告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因股权转让引起的其余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原告承诺转让股权之前目标公司不存在债务,如被告今后发现在受让股权之前公司存在债务,相应款项可向原告追偿。

  本案受理费 1550 元,减半收取计 775 元,由被告周某娟负担(已直接返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 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韩某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代 书 记 员 俞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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