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知名律师

联系电话:0577-88992299
律师信息
林上乾-温州知名律师照片展示

林上乾律师

  • 律所: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957705210

  • 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8-9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数额的起刑点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9月23日 来源: 温州知名律师   http://www.fzxsbhlaw.cn/

  林上乾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如何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


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实际领导者。


2、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职务侵占罪数额的起刑点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数额的起刑点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联系电话:13957705210

Copyright 2018-2024

温州知名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